近日,长兴县局在对长兴县管埭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市场举办者未尽举办者职责与义务,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处罚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该局在前期检查该市场时发现,市场内大量无照经营存在,并且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相关的保障安全的任何措施。该局执法人员就依法向市场举办者宣传《特别规定》和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改正。但在三个月后再次检查中发现该市场还未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建立信息公示栏,市场中未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且当事人未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市场内无照经营依然大量存在。
该局认为,市场举办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遂作出了处罚人民币1000元,责令其改正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