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长兴县局签发了自《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首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日前,长兴县鸿运航运有限公司向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民币短期贷款300万元,相应的贷款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由该公司股东王先生以其在长兴县鸿运航运有限公司88%的股权计人民币704万元出质,并且公司另一股东杨女士也以其在长兴县鸿运航运有限公司12%的股权计人民币96万元出质。2008年9月25日,申请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王先生及杨女士向长兴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长兴工商局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规定,受理并核准了由出质人王先生、杨女士、质权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提出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颁发了(长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08)第001号《股权质押设立登记通知书》,这是长兴首份股权质押设立登记通知书。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遏制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为了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题,支持企业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省局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使《物权法》所确立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由法律层面向实际操作层面迈进,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股权出质作为一种新的贷款担保方式,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而言,具有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易行、效率高等特点,将会促使大量的市场主体采用这一融资渠道。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的启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两难的尴尬局面,即企业想融资却苦无有效的担保方式,银行想放贷却因企业提供不了有效担保而无法放贷。股权出质登记工作的开展,不仅是企业多了一条融资渠道,而且也为银行提供了新的放贷选择。长兴县局《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6月份出台以来,积极对外宣传,并主动帮企业联系银行。据了解,已有多家企业有意向要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银行除了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外,当地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对股权质押贷款表现出较大的热情。(莫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