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274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对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公告中告知的处罚决定的,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为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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