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兴县局在日常检查中查处一起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并依据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人民币1000元。这是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实行以来,该局运用新条例处罚的首起案件。
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辖区内的一处从事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零售。经查,该经营者自去年7月以来,擅自变更汽车零件销售的经营范围从事汽车修理的经营活动,今年10月被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后责令其改正。
然而,在11月份的日常检查中当事人仍然未依法进行经营范围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范围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因此,该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以来,该局借助“星期一夜校”平台,组织全局干部进行认真学习,特别注重对新旧条例的不同之处的学习。并利用责任区检查契机大力宣传新条例,深化广大个体经营户对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认识,引导个体户诚信守法经营,扶持个体户做大做强,同时对部分违法《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