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本通告所例个体工商户未参加二0一0年度验照,违反了《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被吊销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6226616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听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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