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行政壁垒,整合执法资源,打造全国首个区域市场一体化航母
苏浙沪工商今联合发布“长三角工商一号文件”
三地工商部门促进长三角联动发展合作机制同时建立
市场准入门槛一体化,市场主体信息互认共享,消费维权异地保护,执法办案协作联动,品牌培育保护一体化,广告监管、合同监管、信用监管、经纪人资质认定一体化……。12月2日,浙江、江苏、上海三地工商局在上海召开了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促进长江三角洲联动发展合作会议暨新闻发布会,率先拆除行政篱笆,联合签署了《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联席会议备忘录》,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发布“长三角工商一号文件”,出台了在即将在长三角地区统一实施的市场准入政策。这标志着长三角市场一体化工程正式启动。今后,凡长三角区域内的经营者、消费者都将得到同等的待遇,长三角地区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统一大市场环境正逐步形成。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江苏省副省长张九汉,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上海市副市长周太彤出席会议并作讲话。三地工商局长发表了联合宣言。
从历史上看,长三角地区经济基础相近,风俗习惯相似,交通便捷发达。尤其是苏浙沪三地民众长久以来的频繁密切交往,出现了发展差距越来越小、价值趋向逐渐认同、很多方面融为一体的特有社会和文化现象。然而,由于长期的行政区划分割,使得三地市场环境不尽相同,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市场准入门槛有高有低、执法尺度有松有紧,商品质量检测结果互不通用,消费维权得不到异地保护。如此等等,市场环境的不平等不平整,给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不公。长三角地区的发展、维权、民生、秩序、和谐等方面急需打造一体化联合体。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开放格局,让各种市场资源生产相互充分流动,全面提升长三角地区国际竞争力,苏浙沪三地工商部门率先行动起来,积极响应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发展国际研讨会”要求,建立起一体化联动机制,这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合市场监管资源,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完善工商执法统一评判的标准,营造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市场准入环境、统一的市场法制环境、统一的市场服务环境等方面的努力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其实,三省市工商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进行合作的探索也由来已久。早在1997年,三省市工商局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省际之间的《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办法》,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再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2004年3月,三省市工商局在上海共同签订了《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协议》,在受理消费者异地申(投)诉、开发互联互通的消费维权网络平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同时,三省市工商部门在打假维权、公平交易执法协作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经过多年的实践,三地更大范围的联动发展已有了基础。
不同于此前停留于部分业务条线的合作,此次建立的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联席会议是三省市工商局第一次为推动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而开展的全面合作,是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的“共商、共议、共建、共享”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席会议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促进长江三角洲联动发展合作会议。其宗旨是服务于本地区广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促进本地区形成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是在本地区建立和实行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促进本地区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会议的工作成果体现为共同政策,包括对外联合发布共同文件,对内联名签署会议备忘录。共同政策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今后三省市工商部门将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不间断推出促进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的新政策。合作备忘录的实质性内容是逐步在下列十个方面实行市场一体化联动:
1、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条件;2、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互联互通;3、市场监管信息共认共享;4、市场监管措施联动;5、消费维权异地保护;6、执法办案协作支援;7、商标品牌培育保护一体化;8、广告监管信息互通;9、统一合同信用行政指导行为;10、经纪人资质相互认定。
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在长三角地区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政策,有利于长三角地区全面构建规范、统一的市场准入环境;整合了三省市工商部门的行政监管资源,增强了对跨地区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的针对性,增强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的联动性,有利于长三角地区全面构建规范、统一的市场法制环境;突出了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提高了行政指导的统一性和行政保护的有效性,有利于长三角地区全面构建规范、统一的市场服务环境。有助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畅通无阻的创业投资环境,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的国际竞争力,为长三角地区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作为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联席会议第一会议的成果之一,昨天,三地工商联合发布了“长三角工商一号文件”,出台了《苏浙沪三省市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两项政策,是三地市场准入政策条件统一规范的具体举措。并将于12月3日起在三地统一实施。
(叶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