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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发布有了新《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经过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今年51日起施行。

  根据《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准则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19953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后和卫生部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制度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近几年,药品广告活动中存在一些虚假违法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随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也需要药品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规定与之相适应。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新《标准》对处方药发布广告作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出现的情形。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具体规定了不得含有的内容,如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为体现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管,新《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等。

  新《标准》也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药品广告关系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局)联合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新《标准》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广告管理的重视,有利于促进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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