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6日
长工商格式备案2009-1-1-17
编号: 浙商合湖字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长兴房地产分公司
注册地址: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延伸线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22079489
企业资质证书号:建开企[2008]810号
法定代表人:楼庆生联系电话:0572-6250333 6227222
邮政编码:313100
委托代理人:X 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委托代理机构:X
注册地址:X
营业执照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邮政编码:X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本地址和电话,均为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中所涉的各项通知义务的法定地址和电话,买受人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十天内书面告知出卖人,否则因地址、电话的变更而无法送达各项通知义务时,出卖人仍按本协议法定地址和电话予以履行通知义务,双方一致认为:视为送达.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编号为 长雉国用(2002)第186号; 长雉国用(2002)第187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G200258-1 、G200258-2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1069.49 ,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2年 10 月 30 日至 住宅2072(营业房2042) 年 10 月 29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旺角大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330522200900228施工许可证号为330522200905180101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承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长兴县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2009)第36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
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营业房) ,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
住宅标准层2.9米,阁楼层4.6米;营业房一层4.2 米(其中一层104、105层高为3.8米)、二层4.2米、三层3.9 米、四层3.9 米,建筑层数地上21层,地下1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项目地下车位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地下车位未计入该套房屋的分摊面积,房屋单价不包含地下车位。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
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整。
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
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
/ ;
(2) /
/ ;
(3) /
/ ;
(4) /
/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1)
(2)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4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双方特别约定(1)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逾期办理按揭贷款的,按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2)因买受人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而未能付款的, 买受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清余款,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3)出卖人行使解除权时,解 除合同通知送达买受人时即行解除。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12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 / 。
3、 / 。
4、 / 。
5、 /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交清房款,利息违约金等,交付期限自动顺延至付清日。;
3、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或县(区)级以上文物规划环保土管等主管部门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4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的三十日内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业主首期计缴物业费时间为2012年2月1日。( 出卖人发出通知的依据以邮寄凭证或邮局证明为准)
2、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 视为房屋已交房,房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
4、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
2、 / ;
3、 /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交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或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5 %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该幢楼宇全体买受人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全体买受人;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长兴县地名办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长兴县地名办
5、买受人知道并同意该套房屋有上、下水管通过。
6、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营业房)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1 份,买受人 1 份, 银行(公积金) 份,
产权登记机关 1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长兴县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公共部位由外墙外围、楼梯间、电梯井、走廊、屋顶机房等组成。如有疑异可向当地房屋测汇部门咨询。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三:旺角大厦营业房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墙的装饰、装修标准以建设局规划部门最终确定方案为准。
2、内墙:混合砂浆面层。
3、顶棚:水泥石灰膏砂浆面层。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窗户为铝合金窗。
6、如果买受人需要使用燃气,应由买受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7、买受人知道并同意营业房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买受人开通营业用电需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
附件四: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出卖人依据有关规定代收下列税费:
1)代收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届时以政府下发文件为准,由买受人于交房之日一次
性交纳。
二、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一)商品房交付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机构前,同意委托由浙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具体服务管理内容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临时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前期物业管理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1、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缴纳;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
商业用房1.95元/月·㎡(建筑面积);(能耗费按建筑面积分摊)
三、其他约定
1、出卖人因城建、小区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买受方之小区内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墙面、地下、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燃气、给排水管线及其它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给予协助,并在今后维修时予以积极配合。
2、本合同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如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双方与贷款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对贷款机构的违约视同对本合同的违约,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代为扣除应支付贷款机构的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出卖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将买受人所购房屋另行出售,并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如出卖人实际损失超过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时,由买受人据实赔偿。
3、本合同文本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
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应收房款(或应付房款)的6%赔偿对方损失。
4、旺角大厦地下停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归出卖人所有。
5、室内用户自理隔墙应使用轻质隔墙。同时购买对应超过一层的,出卖人仅留楼梯洞口,不安装其他设施。
6、买受人所购房屋用途应事先慎重考虑,并符合长兴县城管、建设、消防及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7、买受人知道并同意出卖人仅负责交房现状的消防验收。其所购房屋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工作由买受人负责。
8、买受人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均为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中所涉的各项通知义务的法定地址和电话,买受人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十天内书面告知出卖人,否则因地址、电话的变更而无法送达各项通知义务时, 出卖人仍按本协议法定地址和电话予以履行通知义务,双方一致认为:视为送达.
四.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之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