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槐坎商贸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6日
长工商格式备案2009-1-1-13
编号: 浙商合湖字NO: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长兴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兴县槐坎乡街道长牛线上壹号房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2000023457
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湖开40298号(暂)
法定代表人: 潘国南 联系电话: 0572-6752889
邮政编码: 313119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新槐村村委会东侧,煤青线南北2侧、编号为2008-45-1 、2008-45-2 、2008-45-3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长土国用[2008]第31-4674、31-4688、31-4888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8089㎡、17145㎡、8743㎡ ,规划用途为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8 年 11月 28日至 2078 年 11 月 27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长兴槐坎商贸中心一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乡字第330522200900003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52220090430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承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长兴县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2009第017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中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和4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交房时代收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收取的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
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
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
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本合同约定面积为预测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公司核定为准,面积差异按第五条第一款处理,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执行合同,买受人应按约定及时补足实测面积差额部分,具体交款时间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为准,否则视为逾期交款,应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 买受人以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为由主张退房的,此主张应在知道产权登记面积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作为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的权利,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受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 ;
(3) 楼书、售楼中心模型及样板房仅供参考,除合同约定外,以实物为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接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零点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零点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以下无正文。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0 年 03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 某些行政措施或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且出卖人在30天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零点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零点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以下无正文。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买受人按房屋约定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所付房款有银行(公积金)贷款的,交付时必须办好他项权证交给出卖人或委托贷款单位办理并由贷款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给出卖人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
2、由于受买人原因的,并在收到出卖人第二次书面通知15日后还未能按期交付的,视同交接,由此造成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无正文。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通水2010年3月(买受人需办理入伙或过户手续);
2、通电2010年3月(买受人需办理入伙或过户手续);
3、绿化2010年3月;
4、区内道路、路灯2010年3月。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达到1-3条买受人可拒绝接房;
2、未达到1-3条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按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交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如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所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造成房地产权属证书延期取得,将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一次性违约金。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由长兴县地名办核准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由长兴县地名办核准 ;
5、房屋维修基金、工程管网开通(接入)等费用均未包括房价内 ;
6、买受人确认接受到出卖人邮寄送达书面通知等文书的地址是: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以下无正文。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湖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9页,一式 五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湖州市长兴县规划与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建筑面积预算由房产测绘公司(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提供并负责解释;该房屋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包括:公共门厅、楼梯部、管道井、外墙等。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 内墙:
3、 顶棚:
4、 地面:
5、 门窗:
6、 厨房:
7、 卫生间:
8、 阳台:
9、 电梯:
10、 其他:
槐坎商贸中心房屋使用说明书
根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精神,我公司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发与参建单位:
1、开发单位:长兴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设计单位:长兴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3、施工单位:长兴雉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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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标
准 |
每户供电负荷 |
住宅6KW,商铺80W/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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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框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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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 |
6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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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活荷载(包括装饰、家具、人员等外荷载) |
厨房、卫生间 |
200/250公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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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 |
250公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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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间 |
200公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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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露台(上人屋面) |
200公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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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人平屋顶 |
50公斤/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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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 |
350公斤/平方米 |
三、主要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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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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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 |
煤矸石多孔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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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 |
现浇钢筋混凝土 |
四、装修、装饰标准及注意事项:
1、室内装修本着为用户二次装修提供简便易行,充分发挥个性空间的原则,避免重复和浪费,降低客户的购房成本。
2、室内装修标准:
1) 室内
地面:水泥砂浆光面
墙面:混合砂浆抹平(外墙内侧保温砂浆抹平)
顶棚:满刮腻子
2)卫生间、厨房
地面:水泥砂浆打底刮糙
墙面:水泥砂浆抹平拉毛。
顶棚:满刮腻子。
3、房屋楼板已充分考虑了住户选用各种地板的承重要求,可直接铺设地板砖、木地板,花岗岩等装饰材料。
4、用户装修、装饰选材时,应符合消防要求。
5、用户装修装饰前应向物业公司咨询相应手续,申请装修许可单。
6、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管线及其他设施。
7、楼梯间和其他公共通道内不可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疏散。
8、室外设施的安装空调、晒衣架等按物业公司的统一规定。
9、带有沉淀的废水、垃圾等不能直接倒入卫生器具,以免引起管道堵塞。
10、供电线路按普通生活用电配置,当需要安装空调等较大功率电器时,应另敷供电线路。
11、有线电视的线路和部件,不能随便变动和增设,否则影响本户和邻户,甚至更大范围的收视效果。
12、现浇板不得凿孔,以免引起渗漏及破坏结构安全。
13、凡住户在装修时使用、原结构受力形式有变动的,必须先征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
14、房屋交验后因用户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移动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我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一切由用户自己承担责任。
15、所交付的商品房根据预售合同双方的约定,由住户对房屋沿边及预留孔防护栏自行安装,避免安全隐患。
16、商铺房经营业种需通过当地环卫部门审核通过,并需申报本小区物业管理处。
17、室内楼梯用户自理,在交付后用户先安装室内楼梯,并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再进行室内装修,否则引起安全等事故,一概与开发商、设计、施工等无关,后果自负。
18、商铺屋面为不上人屋面,若客户自主登上屋面,发生一切安全等事故,一概与开发商、设计施工等无关,后果自负。
五、住宅设施、设备配:
1、住宅用户单相供电,供电容量6KW、商铺80W/M2 每户内安装一只配电箱。每个房内预埋PVC电线管及灯位,每户安装一灯一插一开,其余由住户按需要安装,安装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设计电气图并到物业公司备案。
2、楼宇门禁系统:禁门设备安装入户,需变更位置必须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变更,发生费用由客户自理。
3、电话和有线电视进户,设分支箱一只,其余线路住户按需要自行预埋、安装。
4、楼梯间的照明用电、楼宇门禁、对讲系统用电设置公用电表。
5、实行物业管理。
六、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说明:
1、每户厨房内预留排油烟机通风口。
2、煤气热水器排气管严禁接入暗厕内预留的通气道。
七、住宅承重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的注意事项
1、外墙为防水保温层,严禁在外墙面开槽凿洞。
2、保护屋面防水层完好无损,以免屋面渗漏。
3、外立面是所有用户共同拥有的资产,用户不应随意改动。
八、如住户没能按使用说明书使用、装修或违反有关规定,本公司恕不负相关责任。
九、本说明书为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附件之一。
槐坎商贸中心房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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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槐坎商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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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 |
长兴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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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长兴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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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长兴雉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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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浙江省长兴县宏大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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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单位: |
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门部部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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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 |
湖州中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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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所 在 小 区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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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位置 |
长兴县槐坎乡新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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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新槐村东涧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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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
新槐村待建农村合作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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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2009.3.27 |
竣工日期 |
20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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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建设情况 |
分三期建筑 一期约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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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占地面积 |
33977㎡ |
总建设面积 |
36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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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房屋所占比例 |
1#、2#地块商住比1:1 |
3#地块商住比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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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公建配套情况 |
公厕及配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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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近配套设施、市政交通情况 |
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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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情况 |
绿化率见规划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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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项目 |
公共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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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基 本 情 况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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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基基础 |
独立承台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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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及抗震结构度 |
框架结构6度设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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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单位占地面积 |
30531㎡ |
总建筑面积 |
36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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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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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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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住宅各部位、部件在合理使用条件下的保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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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寿命年限 |
50年 |
主体结构寿命年限 |
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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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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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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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 |
2年 |
设备安装工程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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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电器开关节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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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各部位、部件在保修期内外的保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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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保修投诉单位 |
长兴雉城建工程筑建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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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长兴人民南路18号 |
邮编 |
31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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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572-6576818 |
联系人 |
杜友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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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位、部件维修责任者 |
相应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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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限以外维修各方责任 |
由物业公司提供有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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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维修异议处理单位 |
长兴房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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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灯泡等常用耗件不在保修内容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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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理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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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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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修理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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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
用户验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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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理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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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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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修理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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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
用户验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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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理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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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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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修理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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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 单元 室 |
用户验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