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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龙山一期商品房买卖合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06日

领域龙山一期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091106

 

长工商格式备案2009-1-1-15

编号:                  浙商合湖字




商 品 房 买 卖 合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兴云大厦二层1-4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2000005007
  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湖开字0339号(暂)
  法定代表人:      何承春       联系电话:6225580
  邮政编码:313100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雉城镇龙山新区(ab)和雉城镇新湖村    编号为  01-01-69-013501-01-69-0157-2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长土让(划)字(2006)第252号、长国让(合)字(2007)第341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65948.8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为:编号01-01-69-0135  2007     7  9 日至    2077  1   17日;编号01-01-69-0157-2  2008   4 2日至    2077 11  8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领域龙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30522200800140 ,施工许可证号为  22-30#楼、3#商铺、2#地下室:3305222009043003011-11#13#14#15#18#楼、1#地下室:33052220090430020119#20#21#楼:33052220081127010112#16#17#楼:3305222008112702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承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长兴县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2009)第32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3,局部不低于 2.7,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 0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   /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   /  /   /  /  /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  /  /  /  / / /  /元整。
  4、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基)金,首期交纳标准为35/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见附件四第二条                                  
(2)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接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日一次性付清房款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1买受人应于       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

2余款人民币                        元整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人民币                    元整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3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的,应见本合同附件四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12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2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8    28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

3

4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由于县、区级以上规划、建设、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政府命令等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2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不退房,也未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应按照规划、设计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之日,自通知交付之日起算商品房保修期。

2、买受人自出卖人通知交付之日起承担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并在通知交付之日的次月开始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该商品房所属之土地已设定有抵押权。出卖人承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前注销抵押。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实际装饰、设备配置标准的品质高于合同约定装饰、设备标准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区内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

2、电话、电视、宽带、燃气在房屋交付时接口安装到户,由买受人自行按各市政服务机构的要求申请开通,投入使用时间由各市政专业单位确定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2、如遇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以延期,不承担责任。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交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归该幢楼宇的买受人共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直接与住宅连通的露台,归该套住宅买受人专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归该幢楼宇的买受人共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长兴县地名办;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长兴县地名办;

5、双方明确: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括如下费用:

1)物业管理费与物业维修基金;(2)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印花税、契税等);(3)电视、宽带、电话、燃气等开通费用。以上费用由买受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规定缴交。
     6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权属证书等应由买受人亲自领取。如委托他人代领,须出示委托公证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属证书等的遗失等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按长兴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湖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6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房地产交易中心 份,贷款机构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长兴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2009                      2009      
签于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签于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门廊、走廊、门厅、楼梯、外半墙、设备间及其他按相关规定参与分摊面积的部位,最终以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面积测绘成果为准。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面砖、局部为复合岩板;

2、       内墙:水泥砂浆拉毛

3、       顶棚:腻子刮平

4、       地面:细石混凝土

5、       门窗:进户门:钢质门;窗:铝合金框玻璃窗;户内:无内门及门框;阳(露)台门:铝合金框玻璃门。

6、       厨房:墙面为水泥砂浆、顶棚为腻子、地面为细石混凝土;

7、       卫生间:墙面为水泥砂浆、顶棚为腻子、地面为水泥砂浆;

8、       阳台:铝合金玻璃栏板、铝合金栏杆;

9、       电梯:无

10、   其他:太阳能热水器:室外主机安装完成,接入室内仅设一个接水点,其余部分由买受人自理;

自来水接入:室内设一个接水点;

11、室内楼梯:A1类户型为简易钢制楼梯;其他类户型为混凝土楼梯。

 

附件四: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关于规划、设计

1、在不影响建筑区划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未改变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即视为未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2、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用材、立面和色彩等均由出卖人根据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具体确定,买受人对此不作异议。

3、买受人同意在主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或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承诺不以该等变更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4、建筑区划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汽车库和自行车库出入口、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部门最终审批确定为准

5、按目前的规划,小区电力开闭所设在30号楼西北角;室外箱变位于21号楼西侧、4号楼西侧、23号楼西侧位置;生活垃圾收集点6号楼西侧,买受人对此明确并无异议。

6、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所做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7、本项目规划红线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

8、小区在东、西、南界址附近设置围墙,围墙的具体位置和形式由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批确定为准,买受人对此明确并无异议。

9、所有A1类户型的二层走廊部位建筑层高为2.7,买受人对此已明确了解并无异议。

二、关于面积补差

1、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主合同第五条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而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单价与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

2、根据主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以建筑面积为处理依据,即不存在对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单项差异的处理。面积差异处理时,无论是返还房价款还是补足房价款,均不计算利息。

三、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

1、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指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它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

2、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政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1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妥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

3、买受人违反上述任一款的约定导致迟延办妥抵押贷款手续的或者买受人申请的银行贷款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批准并转入出卖人账户的,出卖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支付。

5、买受人声明并保证其支付(包括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且买受人和代为付款的第三人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若除买受人外的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其对该笔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种情形及因此对出卖人产生的不利影响;若出卖人作为房款而收取的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或被依法强制退还给原代付款第三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买受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次日未以其它合法资金补足付清房款的,买受人按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四、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约定:

1、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包括要求出卖人全额或部分代偿按揭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出卖人在接到银行的该等书面通知后2年内均有权随时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若该商品房已交付的,买受人须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返还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予赔偿。

     2、出卖人、买受人经协商一致或单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的通知无条件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需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及预告登记的手续(如有),所有手续办妥后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后退还买受人。

若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以及司法强制措施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第三方,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3、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本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买受人选择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4、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地下车位、储藏间、庭院使用权转让、租赁及附赠协议等一并解除,若地下车位、储藏间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于解除合同或退房前将地下车位、地下夹层、储藏间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无偿取得的车位、储藏间、庭院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5、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的,应在退房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放弃退房的权利。

五、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

1、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包括:地下空间、地下车位(含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之部分)、地下经营用房、库房、架空层、储藏间等,产权均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售、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关于庭院使用权的约定

1、本协议中庭院是指与一层商品房相联并围合的室外空间,供该商品房业主使用。

2、庭院由一层相关买受人享有使用权(不办理权利登记,大小以实际交付为准),其他业主均同意并确认对该等区域不享有使用权。买受人对此无异议(本条款同时适用于未带庭院物业之买受人)。买受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得要求改变前述庭院归相应商品房买受人使用的现状,不得就前述庭院归相应商品房买受人使用的现状提起任何索赔,并在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前述庭院的使用状况进行表决时遵守本承诺。

享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使用前述庭院应当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侵害共有权人或相邻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破坏房屋结构和外观,严禁搭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

享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前述底层庭院的附属建筑小品和已有设施,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管理、修缮等义务及费用。

七、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管理的约定

1、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在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

2、为了保护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买受人不得对该商品房及其有关的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外立面等做出任何影响景观效果的改变。同时,对出卖人已在该商品房阳台、露台等部位设定的空调位等,买受人同意其安装位置,并承诺对安装位置不作随意改变。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同意买受人不得更改或增设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卫星转发器等设施设备。因买受人私自改动或移动商品房结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3、阳台可否封闭,根据《业主管理规约》(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相关规定执行,买受人必须严格遵守。

4、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相邻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进入或占用买受人房屋专有部分的,以及相邻业主空调安装、维修需要进入买受人房屋专有部分的,买受人承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物管单位及相邻业主无法进行保修、维修及安装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八、关于房屋交接、质量争议处理的约定

1、出卖人有权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日期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手续须由买受人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出示委托公证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暇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已达到政府规定的验收交付标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质量(隐蔽工程除外)、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等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出卖人予以认可后,出卖人有义务尽快予以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5、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执的依据。如该部门认定属非重大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承担保修责任;如确系重大质量问题且不具备入住条件,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5天之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买受人要求换房且出卖人同意换房的,差价按新、旧合同总价格多还少补。质量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6、买受人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交清所有房款(包括面积补差款)、税费、物业维修基金、违约金等。如买受人的付款方式为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买受人在办理交付入住手续时,还须按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权证相关资料,并一次性向按揭贷款银行委托的办证机构缴纳办理权证所需的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的交付要求,顺延交付及办理权证的时间,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7、出卖人依约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买受人拒绝配合的不视为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

8、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房屋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9、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的用途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10、若因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发生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在设计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在交付时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九、关于物业使用的约定

1、房屋正常使用所需要的公共管线、设施(如落水管、烟道、配电箱、电信箱、消防栓、变电房、管道燃气气压间、垃圾收集间等)位置根据实际需要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设置或调整,可能会对房屋的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该管线、设施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拆除、移位、改装和向出卖人要求补偿。出卖人因城市建设、小区建设、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在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地上埋(架)设(或维修)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其他有关管道和设施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予以积极配合。

2、出卖人就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立面中因设计要求或主要起到装饰作用的建筑造型,对该商品房的通风、采光、防盗功能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地说明,并提醒买受人对此类影响给予必要的注意,买受人对此予以确认。

3、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了解了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同意遵守前述有关《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

十、关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样板示范区

1、出卖人声明:在广告和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所使用的效果图(单体、总平、鸟瞰图)、户型图系方案设计阶段制作,经后期设计调整及美工处理与实际交付房屋存在差异,不作为合同内容。对此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2、销售用模型受规划设计更改、制作材料和工艺偏差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准确的说明房屋的规划、建筑设计状况,不作为合同内容。对此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3、本商品房在销售时设有样板示范区。样板示范区是在特定时段供买受人参观,以此帮助买受人提高对产品认知的销售道具。样板示范区内样板房装饰、庭院装饰、样板区景观及市政工程现状并非交付标准,不作为合同内容,买受人对此已明确了解并无异议。

4、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作为合同内容,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5、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6、出卖人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尺寸大小形状均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十一、其他约定:

1、双方在合同中所注明的通信地址(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为双方履行有关通知、协助等义务之唯一地址。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迁址或变更通信地址的,均有义务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或公告)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本合同其中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已送达:(1)该通知直接送达的函件,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经送达。(2)该通知通过邮递寄往对方在合同中所列的地址(有书面变更通知的以书面变更通知中的地址为准)。

2、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条款,并理解其含义,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署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编号:                  浙商合湖字




商 品 房 买 卖 合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兴云大厦二层1-4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2000005007
  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湖开字0339号(暂)
  法定代表人:      何承春       联系电话:6225580
  邮政编码:313100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雉城镇龙山新区(ab)和雉城镇新湖村    编号为  01-01-69-013501-01-69-0157-2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长土让(划)字(2006)第252号、长国让(合)字(2007)第341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65948.8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为:编号01-01-69-0135  2007     7  9 日至    2077  1   17日;编号01-01-69-0157-2  2008   4 2日至    2077 11  8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领域龙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30522200800140 ,施工许可证号为  22-30#楼、3#商铺、2#地下室:3305222009043003011-11#13#14#15#18#楼、1#地下室:33052220090430020119#20#21#楼:33052220081127010112#16#17#楼:3305222008112702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承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长兴县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2009)第32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3,局部不低于 2.7,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 0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   /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   /  /   /  /  /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  /  /  /  / / /  /元整。
  4、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基)金,首期交纳标准为35/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见附件四第二条                                  
(2)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接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日一次性付清房款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1买受人应于       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

2余款人民币                        元整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人民币                    元整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3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的,应见本合同附件四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12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2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1    8    28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

3

4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由于县、区级以上规划、建设、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政府命令等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2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不退房,也未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应按照规划、设计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之日,自通知交付之日起算商品房保修期。

2、买受人自出卖人通知交付之日起承担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并在通知交付之日的次月开始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该商品房所属之土地已设定有抵押权。出卖人承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前注销抵押。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实际装饰、设备配置标准的品质高于合同约定装饰、设备标准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区内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

2、电话、电视、宽带、燃气在房屋交付时接口安装到户,由买受人自行按各市政服务机构的要求申请开通,投入使用时间由各市政专业单位确定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2、如遇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以延期,不承担责任。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交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归该幢楼宇的买受人共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直接与住宅连通的露台,归该套住宅买受人专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归该幢楼宇的买受人共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长兴县地名办;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长兴县地名办;

5、双方明确: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括如下费用:

1)物业管理费与物业维修基金;(2)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印花税、契税等);(3)电视、宽带、电话、燃气等开通费用。以上费用由买受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规定缴交。
     6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权属证书等应由买受人亲自领取。如委托他人代领,须出示委托公证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属证书等的遗失等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按长兴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湖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6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房地产交易中心 份,贷款机构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长兴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2009                      2009      
签于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签于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门廊、走廊、门厅、楼梯、外半墙、设备间及其他按相关规定参与分摊面积的部位,最终以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面积测绘成果为准。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1、   外墙:面砖、局部为复合岩板;

12、   内墙:水泥砂浆拉毛

13、   顶棚:腻子刮平

14、   地面:细石混凝土

15、   门窗:进户门:钢质门;窗:铝合金框玻璃窗;户内:无内门及门框;阳(露)台门:铝合金框玻璃门。

16、   厨房:墙面为水泥砂浆、顶棚为腻子、地面为细石混凝土;

17、   卫生间:墙面为水泥砂浆、顶棚为腻子、地面为水泥砂浆;

18、   阳台:铝合金玻璃栏板、铝合金栏杆;

19、   电梯:无

20、   其他:太阳能热水器:室外主机安装完成,接入室内仅设一个接水点,其余部分由买受人自理;

自来水接入:室内设一个接水点;

11、室内楼梯:A1类户型为简易钢制楼梯;其他类户型为混凝土楼梯。

 

附件四: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关于规划、设计

1、在不影响建筑区划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未改变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即视为未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2、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用材、立面和色彩等均由出卖人根据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具体确定,买受人对此不作异议。

3、买受人同意在主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或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承诺不以该等变更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4、建筑区划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汽车库和自行车库出入口、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部门最终审批确定为准

5、按目前的规划,小区电力开闭所设在30号楼西北角;室外箱变位于21号楼西侧、4号楼西侧、23号楼西侧位置;生活垃圾收集点6号楼西侧,买受人对此明确并无异议。

6、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所做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7、本项目规划红线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

8、小区在东、西、南界址附近设置围墙,围墙的具体位置和形式由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批确定为准,买受人对此明确并无异议。

9、所有A1类户型的二层走廊部位建筑层高为2.7,买受人对此已明确了解并无异议。

二、关于面积补差

1、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主合同第五条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而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单价与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

2、根据主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以建筑面积为处理依据,即不存在对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单项差异的处理。面积差异处理时,无论是返还房价款还是补足房价款,均不计算利息。

三、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

1、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指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它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

2、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政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1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妥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

3、买受人违反上述任一款的约定导致迟延办妥抵押贷款手续的或者买受人申请的银行贷款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批准并转入出卖人账户的,出卖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支付。

5、买受人声明并保证其支付(包括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且买受人和代为付款的第三人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若除买受人外的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其对该笔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种情形及因此对出卖人产生的不利影响;若出卖人作为房款而收取的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或被依法强制退还给原代付款第三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买受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次日未以其它合法资金补足付清房款的,买受人按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四、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约定:

1、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包括要求出卖人全额或部分代偿按揭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出卖人在接到银行的该等书面通知后2年内均有权随时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若该商品房已交付的,买受人须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返还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予赔偿。

     2、出卖人、买受人经协商一致或单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的通知无条件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需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及预告登记的手续(如有),所有手续办妥后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后退还买受人。

若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以及司法强制措施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第三方,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3、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本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买受人选择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4、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地下车位、储藏间、庭院使用权转让、租赁及附赠协议等一并解除,若地下车位、储藏间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于解除合同或退房前将地下车位、地下夹层、储藏间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无偿取得的车位、储藏间、庭院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5、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的,应在退房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放弃退房的权利。

五、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

1、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包括:地下空间、地下车位(含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之部分)、地下经营用房、库房、架空层、储藏间等,产权均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进行出售、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关于庭院使用权的约定

1、本协议中庭院是指与一层商品房相联并围合的室外空间,供该商品房业主使用。

2、庭院由一层相关买受人享有使用权(不办理权利登记,大小以实际交付为准),其他业主均同意并确认对该等区域不享有使用权。买受人对此无异议(本条款同时适用于未带庭院物业之买受人)。买受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得要求改变前述庭院归相应商品房买受人使用的现状,不得就前述庭院归相应商品房买受人使用的现状提起任何索赔,并在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前述庭院的使用状况进行表决时遵守本承诺。

享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使用前述庭院应当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侵害共有权人或相邻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破坏房屋结构和外观,严禁搭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

享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前述底层庭院的附属建筑小品和已有设施,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管理、修缮等义务及费用。

七、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管理的约定

1、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在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

2、为了保护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买受人不得对该商品房及其有关的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外立面等做出任何影响景观效果的改变。同时,对出卖人已在该商品房阳台、露台等部位设定的空调位等,买受人同意其安装位置,并承诺对安装位置不作随意改变。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同意买受人不得更改或增设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卫星转发器等设施设备。因买受人私自改动或移动商品房结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3、阳台可否封闭,根据《业主管理规约》(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相关规定执行,买受人必须严格遵守。

4、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相邻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进入或占用买受人房屋专有部分的,以及相邻业主空调安装、维修需要进入买受人房屋专有部分的,买受人承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物管单位及相邻业主无法进行保修、维修及安装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八、关于房屋交接、质量争议处理的约定

1、出卖人有权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日期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手续须由买受人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出示委托公证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暇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已达到政府规定的验收交付标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质量(隐蔽工程除外)、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等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出卖人予以认可后,出卖人有义务尽快予以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5、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执的依据。如该部门认定属非重大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承担保修责任;如确系重大质量问题且不具备入住条件,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5天之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买受人要求换房且出卖人同意换房的,差价按新、旧合同总价格多还少补。质量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6、买受人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交清所有房款(包括面积补差款)、税费、物业维修基金、违约金等。如买受人的付款方式为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买受人在办理交付入住手续时,还须按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权证相关资料,并一次性向按揭贷款银行委托的办证机构缴纳办理权证所需的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的交付要求,顺延交付及办理权证的时间,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7、出卖人依约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买受人拒绝配合的不视为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

8、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房屋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9、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的用途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10、若因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发生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在设计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在交付时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九、关于物业使用的约定

1、房屋正常使用所需要的公共管线、设施(如落水管、烟道、配电箱、电信箱、消防栓、变电房、管道燃气气压间、垃圾收集间等)位置根据实际需要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设置或调整,可能会对房屋的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该管线、设施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拆除、移位、改装和向出卖人要求补偿。出卖人因城市建设、小区建设、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在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地上埋(架)设(或维修)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其他有关管道和设施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予以积极配合。

2、出卖人就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立面中因设计要求或主要起到装饰作用的建筑造型,对该商品房的通风、采光、防盗功能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地说明,并提醒买受人对此类影响给予必要的注意,买受人对此予以确认。

3、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并了解了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同意遵守前述有关《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

十、关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样板示范区

1、出卖人声明:在广告和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所使用的效果图(单体、总平、鸟瞰图)、户型图系方案设计阶段制作,经后期设计调整及美工处理与实际交付房屋存在差异,不作为合同内容。对此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2、销售用模型受规划设计更改、制作材料和工艺偏差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准确的说明房屋的规划、建筑设计状况,不作为合同内容。对此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3、本商品房在销售时设有样板示范区。样板示范区是在特定时段供买受人参观,以此帮助买受人提高对产品认知的销售道具。样板示范区内样板房装饰、庭院装饰、样板区景观及市政工程现状并非交付标准,不作为合同内容,买受人对此已明确了解并无异议。

4、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作为合同内容,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5、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6、出卖人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位置、尺寸大小形状均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十一、其他约定:

1、双方在合同中所注明的通信地址(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为双方履行有关通知、协助等义务之唯一地址。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迁址或变更通信地址的,均有义务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或公告)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本合同其中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已送达:(1)该通知直接送达的函件,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经送达。(2)该通知通过邮递寄往对方在合同中所列的地址(有书面变更通知的以书面变更通知中的地址为准)。

2、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条款,并理解其含义,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署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领域龙山”

住宅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主: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的使用住宅。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我们对您购买的“领域龙山       单元   室”住宅做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负责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的维修。

序号

                                              

公司承诺保修期

1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

8

2

电梯

2

3

给排水管道安装

2

4

电气管线

2

5

监、消控设备

1

6

智能化管理系统

1

7

地面空鼓、大面积起砂

1

8

集中式太阳能

三年(其中:电气控制及屋面管道保修一年)

9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安装单位约定

 

二、住户对购买住宅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起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定日期,住宅保修即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与我公司或物业公司联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三、如住户提出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一般以及时修复为处理原则。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四、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五、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

六、本质量保证书每套住宅一式三份,一份开发企业存档,一份交建设局备案,一份在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领域龙山”

住宅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业主:

为了使您更好的了解如何使用住房及室内设施,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本《住宅使用说明书》。请您细心阅读,以便正确使用室内设施,减少故障,延长使用寿命。同时真诚的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包括您对住宅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以改进我们的工作。

一、本住宅各部分结构及使用须知:

1、  本住宅的结构类型为(叠排为钢筋砼框架、小高层为框剪),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6度。

2、  地基基础:本住宅采用桩基础,不得在基础边乱挖及取土等。

3、  墙体:外墙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表面为面砖或高档涂料。内墙水泥砂浆分层赶平拉毛,顶棚石膏腻子面。使用时严禁重物撞击、改拆梁柱、分户墙,严禁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墙面装修,影响住房整体稳定和刚度。墙体采用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特拉块),在墙体上安装物件或开槽需参照厂家有关产品的说明。不得在外墙(包括采光井)上随意打洞、钉挂物件,以免外墙引起渗漏。

4、  门:高档钢质进户门,户内预留门洞。

5、  窗:彩色铝合金窗。门窗在使用时请勿用力过大,不得随意拆装,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零部件。

6、  屋面:屋面设二道防水层。屋面排水采用沿沟有组织排水。

禁止在屋面安装任何设施,严禁破坏屋面结构和防水层,严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渗漏、超载。注意保护落水管,以免造成堵塞。

7、  阳台:活荷载为2.5kn∕㎡,使用中不得超过此限值,阳台结构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动(包括拦板降低或外伸),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同时不要在阳台上堆放杂物。

8、  室内楼地面:楼面设计荷载为2.0 kn∕㎡,使用不得超过此荷载,除卫生间外,其他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准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

9、  烟道:

10、    叠排A户型三、四层住户,考虑天井的同层排水,部份楼板结构下沉设计,业主不得随意安装、开凿、打洞破坏防水系统。

二、室内主要设施及使用须知:

1、  上水:采用钢塑上水管,设水表1只,室内阀门及水龙头宜轻开轻关。水表严禁拆换。请节约用水,并请遵守水务公司及物管公司规定。

2、  排水:采用UPVC材料的下水管,水管应防止外力打击,便器内及地漏口不得扔放手纸、卫生巾、塑料袋、杂物及垃圾等易堵物,排水口的污物应该经常清除,以免造成堵塞,影响您及他人的正常使用。阳台上的雨水管不得用作洗衣机排水管。

3、  电力:安装一户一表,禁止擅自拆卸和改装电力部门统一配表。

4、  燃气:采用管道天然气,户设燃气表1。燃气管道不得私自改装移位,计量表、阀门不得拆卸、乱动,以免漏气,影响您及家人的安全。并请遵守燃气公司及物管公司规定(注:业主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5、  室内电话插座、有线电视、宽带插座及相关线路,请不要随意改动,以免影响正常使用(注:业主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6、  室外配有消防管道及消防栓,平时严禁乱动,遇有紧急情况,方可启动。

7、  室外设有避雷装置,请注意保护,不得拆卸和截断避雷天线和地线的连接。

8、  可视对讲系统:叠排室内设有二个可视室内机接口(限于一、二层住户),一层已安装,二层根据需要由业主自购室内机自行安装。

9、  室内安防系统:叠排一层及小高层一、二层和顶层住户交房时送“家庭报警主机”一台,业主装修时根据需要在底层储藏室卷帘门和推拉门处安装红外探测器、各窗洞处安装幕帘探测器、在厨房安装燃气探测器,以上除“家庭报警主机”外业主按需自购。以上设备安装、布线等位置需遵守“销售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

10、    屋顶太阳能:叠排每户设一个独立的太阳能;小高层每单元设一套集中式太阳能,每户设一只热水表。业主不得擅自拆卸与维修,叠排业主自行与厂家联系保修,小高层由物业公司负责联系保修。

11、    采光井:采光井主要为室内通风、采光、布置管线及到达屋顶的通道,不得封闭、遮盖,不得在采光井井底种植花。

12、    庭院:庭院为相应一层业主专有,使用时须遵守“销售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每庭院设有排水口一个,注意防止堵塞而引起水倒流到地下储藏室。

三、物业管理:

小区设有物业管理部门,专门为本住宅小区居民服务,有事可直接联系。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注意事项:

1、  用户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型及色调。在进行装修、装饰时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

2、  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房屋原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同意后,方可改动。交房后,用户自主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3、  不得在公共部位、公共走廊等部位违法搭建及堆放杂物。不得在墙外安装防盗网和晒衣架、雨棚等。室内外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绿地花木。

4、  请注意居住文明,保持良好的邻居关系,防止噪音干扰,不要将污水、废气随意排放,互敬互爱,创造和谐社区。

5、  本使用说明书每套住宅一式三份,一份开发商存档,一份交建设局备案,一份在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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