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木花都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6日
长工商格式备案2009-1-1-9
编号: 浙商合湖字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长兴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兴县雉城镇水木花都春晓苑11幢1-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22080905
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湖开字0151号
法定代表人:莫妙海 联系电话:0572-6260088、6260888
邮政编码:313100
委托代理人:X 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委托代理机构:X
注册地址:X
营业执照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邮政编码:X
买受人: XX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XX 国籍: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330522****
地址: 长兴县雉城镇水木花都
邮政编码: 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雉城镇五峰村 编号为 01-01-03-0064 或01-01-03-0065-1或01-01-03-0065-2或01-01-03-0065-3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长土国用(2004)字第1-424号或1-423号或1-422或425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31149/154480/121404/117595平米 ,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年 3 月 3 日至2074年 3 月 2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水木花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330522200800135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522200809120201或330522200809120301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承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长兴县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2009第(**)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
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 ,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
2.9米 ,建筑层数地上 5 层,地下 /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项目地下车位(库)归出卖人所有,地下车位(库)未计入该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
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
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
方米元,总金额(币)/千 /百/ 拾 / 万/千/ 百 /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 百/ 拾 / 万 /千 / 百 / 拾元整。
4、 /
/
/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
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产权登记面积以房管处核定为准。 ;
(2)/
/;
(3)/
/;
(4)/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于2009年X月XX日一次性付清房款 元整。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2009年XX月XX日前支付首付款¥ 元整,余款¥ 元整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买受人须在2009年XX月XX日前办理完成贷款手续,并于2009年XX月XX日前贷款资金到帐。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成贷款手续或未按约定时间贷款资金到帐的,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且2 种方式处
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选择贷款支付房款的,双方特别约定(1)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逾期办理贷款的,按本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2)因买受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未能付款的,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余款,并同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 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文件。
3、/。
4、/。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详见附件五第一条款;
3、详见附件五第二条款。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若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须在2012年3月15日前作出书面退房决定
并送达出卖人,逾期视作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小区规划、设计变更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出卖人以挂号邮寄形式寄至买受人本合同明示地址,送达日期以邮戳为准,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未收到通知,视同接受变更。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的三十日内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逾期则买受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用及该商品房保修期按通知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
2、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房屋已交房,房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房通知》规定的领房最后期限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在交付时接口到户;
2、如遇本合同第八条的特殊原因导致延期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
2、/;
3、/。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交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退房的,应当在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最后期限之日算起10天内作出书面退房决定并送达出卖人,逾期视作放弃退房的权利。若买受人不退房,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妥该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全体买受人;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全体买受人;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由长兴县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由长兴县地名办核准;
5、买受人知道并同意该套房屋及其附属房产有上、下水管通过;小区会所、社区商业等设施,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为小区内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6、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库房、储藏室等其所有权与小区内商品房产权相分离,归出卖人所有,不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出卖人有权有偿转让或出租。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1页,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长兴建设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水木花都售楼部 签于:水木花都售楼部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以房管处测绘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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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面砖、涂料、花岗岩;
2、内墙:水泥砂浆拉毛;
3、顶棚:采用腻子面层;
4、地面:水泥砂浆拉毛;
5、门窗:单元门:可视对讲门;进户门:钢质进户门;
窗:彩色铝合金窗; 室内门;无
6、厨房:无厨房设备;
7、卫生间:无卫浴设备;
8、阳台:铝合金玻璃栏杆;
9、电梯:无;
10、其他:每户赠送太阳能热水器一台;
11、带阁楼层房屋室内楼梯用户自理。
注:房屋总价中不包括阁楼楼梯的费用,楼梯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费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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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未尽事项双方协定补充协议如下:
1、水木花都前期物业管理由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2、根据相关规定,本套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按¥ 元/平方米算,合计人民币 元,由出卖人代政府部门向买受人收取,买受人须在房屋交付时支付,物业维修基金不包括在房价中,物业维修基金按实测面积多还少补(收费标准最终按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3、以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址电话均为双方履行本合同中所涉各项通知义务的法定地址和电话。买受人的地址与电话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十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的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十天内于《长兴之窗》进行公告,视作通知买受人。如因地址的变更而无法送达各项通知义务的,若当事人按本合同约定地址履行通知义务,双方一致同意:视为送达。
同时,双方约定,本合同中所涉各项书面通知义务的通知日期,均以挂号邮寄的分发地邮戳日期为准,送达日期均以挂号邮寄的投递地邮戳日期为准或以当事人书面签收日期为准。
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未收到通知的,视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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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第一条款: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某些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条款: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导致交付期限顺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