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画溪庄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6日
长工商格式备案2009-1-1-19
编号: 浙商合湖字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 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宇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注册地址:长兴县雉城镇明珠路金成广场B幢345号六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22000006106
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开1260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72-6201000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龙山新区画溪大道与齐山路口、编号为01-01-69-0157-3 、 01-01-69-0158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长土国用(2007)第1-8033号长土国用(2008)第1-1504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53751.45 ,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7 年 2 月 21 日至 2077 年 2 月 1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 金宇.画溪庄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30522200800110 ,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52220080828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承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长兴县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售许字(2009)第033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 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接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
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
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双方做如下约定:1、买受人需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天内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并办理按揭手续,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按揭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总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2、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政策变化因素贷款未获得银行批准,须在获此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补足余款,否则视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依照国
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2、
。
3、
。
4、
。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导致交付期限顺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3、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
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的通信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因买受人的延误造成出卖人无法及时与买受人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的30日内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在交房之日起次日交纳物管费,出卖人发出通知的依据以邮寄凭证或邮局证明为准。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超过4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该房屋另行销售。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房屋已交房,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公共水、电、道路、消防设施交房时投入运行
2、
;
3、
;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交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退房处理。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该楼宇全体业主所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该楼宇全体业主所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长兴县地名办;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长兴县地名办;
5、
;
6、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
人向长兴县建设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黄砂岩,涂料,面砖,实木挂板
2、内墙:混合砂浆拉毛
3、顶棚:老粉白水泥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压光
5、门窗:纯木门窗,钢制进户门
6、屋面:水泥瓦
7、楼梯:室内楼梯踏步水泥砂浆压光,室内楼梯栏杆围
小方管简易栏杆
8、供水:每个卫生间安装一个水龙头
9、供电:电表箱后电缆穿至车库总配电箱,一层客厅安
装一门、一开关、一插座,其余用户自理
10、电视电话网络到地下室弱电箱,其余用户自理
住宅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顾客:
本公司本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售后服务、客户满意”的宗旨,便于您在进行室内装修和使用时,注意自己的安全和他人利益,特向您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 开发参与单位:
开发单位:宇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设计单位: 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 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单位: 长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理单位: 浙江宏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开发小区名称: 金宇 · 画溪庄园
房屋、开竣工日期: 2008、7—2012、10
二、 房屋结构情况:
本小区为住宅分排屋、小高层、 3、10+1、14+1、18 层 框架 结构,基础 静压桩 , 瓦、平 屋面, 6 度抗震设防。
三、 建设标准:
(一)主体结构部分:
1、墙:非承重结构,墙面开洞,应征得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同意。墙体材料为 页岩多空砖 。车库、地下室为水泥砖 。
2、梁、柱:承重结构,不得随意凿槽或减少断面尺寸。
3、本楼各层楼面均为现浇。
(1)设计活荷(包括装饰、家具、人员等荷载):
厨房、卫生间: 2.0KN/M2
一般房间: 2.0KN/M2
阳台: 2.5 KN/M2
不允许集中堆放或超载。
(2)厨房间、卫生间、阳台等现浇板不准凿孔,以免引起渗漏,影响下层用户。每一户内已预留脱排油烟机孔,空调孔和有线电视穿线孔。用户需另外凿孔或增凿空调孔的,必须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避免破坏外墙面。
(3)现浇楼层面上,不得凿槽,不允许打凿上下贯通的孔洞。
(4)阁楼层预留楼梯洞,洞口不设置围栏,上下人须注意安全。
4、屋顶:
(1)设计活荷载:
屋顶露台: 2.0KN/M2
不上人平层顶: 0.5 KN/M2
不允许随意搭建、集中堆放杂物,以免影响结构安全,导致屋面排水堵塞,影响市容。
(2)保护屋面(平顶、露台、瓦屋顶)防水层完好无损,不得上层面安装天线或太阳能热水器等,以免屋面渗漏。
5、门窗部分:
(1)门:进户门为 多功能户 门,车库门为 卷闸 门。
(2)窗:a、本套住宅分排屋的窗为 纯木 窗,小高层断热铝合金。
b、不得随意改换或增窗及外墙立面,保护小区住宅外观统一。
c、为确保小区内整体美观,按合同规定安装防盗窗或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定制作。
d、塑钢窗已经上止卸装置,如装修中住房自行卸窗,安装时请装上止卸装置,防止窗户倾斜坠落和防盗,一旦发生,后果自负。
(3)安装部分:
①水:a、室内上水管为 PPR 管,下水管为 PVC 管。
b、上、下水管不准擅自拆、改,以免影响使用功能。
c、顶层不可堵塞各种管道排气口,生活垃圾、建筑装饰垃圾不能倒入卫生器具,以免堵塞管道。
d、用户不得直接从屋顶水管中接水管。
e、卫生间水管接至室内水分表止,不能卫生洁具,采用一户一表。
②电:每户照明线接到住户内配电箱止,每户安装 20 安培三相电表10安培照明电灯 一 只,供电线径按常规用电配置,即BV 102x2+BVR10x1 ,用户需安装空调等大功率电器时,应核定用电量,另敷电线及安装电表,并请供电部门及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③电话线已安装在配线箱内,户内留有接线盒,需要使用请向有关部门申请。
6、公用部位:楼梯间和其他公共通道内不可堆放物品,以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疏散。
7、凡使用平台的住户,严禁在平台上搭建任何(包括简易)建筑物,违者由城监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8、严禁在外墙安装空调防止安全隐患发生。
9、车库部分:
(1)墙体、门、窗不得擅自拆除更换,以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2)车库内不应存放易燃物品和容易霉变腐臭的杂物,以免影响住户安全和环境卫生。
10、其它说明:
(1)用户在入住接钥匙时,请对住宅的设施、配置及水、电表读数当场签收认可。
(2)对已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的住宅,用户入住前应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交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用,如果用户对配套工程,如:道路和排水系统、路灯、绿化、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方面不满意,可随时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帮助。
(3)入住用户请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其它有关规定,如果您还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或需要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620100
宇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2009 年 9 月 25 日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了更好地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住宅质量,我公司特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
本《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约定,由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建设(开发经营)单位:宇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
公司
(二)设计单位: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长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三)房屋座落地址: 画溪大道与齐山路交叉口 ;总建筑面积: 76000 ㎡;共 385 套;共 层(本套住宅处在
室)。
(四)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检的质量等级为 合格 级。
(五)交付使用时间: 2012 年 12 月 1 日。
二、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保修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担保修(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
(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8年;
2、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三)用户报修的单位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666522266 ;联系人: 魏强 ;报修单位三天内给予答复,七日内给予处理。
三、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开发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保修记录存根:
保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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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业主(使用人)爱护自己的财产,不得任意损坏房屋
结构。由人为损坏结构而造成房屋渗漏及其他人为损坏
设施、设备的费用及责任由业主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