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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7年03月27日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房产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三、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盖章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4.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④. 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
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④. 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④. 拟增设分支机构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⑤. 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⑥. 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⑦.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⑧. 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6、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七、营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 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6、 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 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 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 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 法定、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九、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营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 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十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十二、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10日)。
十三、收费标准:
法人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开办)登记收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非法人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设立(开办)登记收费:300元;
变更登记收费:100元;
企业年度检验收费:50元。
十四、责任处室: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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