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认定市著名商标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持《商标注册证》及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确认延续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特殊原因可推迟至期满后3个月,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交《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申报材料。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在受理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以局行文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列出推荐商标名单。各被推荐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两份,有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份,一并上报。
第四章 审核和评审
第九条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的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起60日内,由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查证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需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对提交评审的商标及其申请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一条 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的,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并以署名的形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现场公布,但不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可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湖州市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予以认定;未予确认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湖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后,应向商标所有人颁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依照《办法》认定的湖州市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征求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与否的认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确认延续决定的,应重新颁发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