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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政务公开事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06日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办理时限: 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或者换发营业执照
 收费情况: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设立依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及分公司登记
1、《公司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集团登记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企业登记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登记
1、《外资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1、《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各类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
 材料明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或者其委任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或者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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