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前些日子,台州市椒江区消费者徐小姐接受了某美容店的一项脸部美容服务,原希望能借此变得更为光彩照人,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皮肤不但没有变好,反而出现了严重的红肿、包块等症状。
据徐小姐陈述,去年5月,她来到椒江某美容工作室,在该店美容师的极力推荐下,徐小姐购买了一套价值5300元的美容产品,并且在该美容室做脸部保养。然而让徐小姐意想不到的是,美容室出售给徐小姐做美容的精油竟然是过期的,用该精油做过保养后徐小姐的脸上出现了严重的过敏现象,虽经医院治疗现已痊愈。但徐小姐总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于是近日找到椒江区消保委,要求为她主持公道。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召集双方了解情况,发现徐小姐所述基本属实,给徐小姐做美容的精油的确已经过期。徐小姐要求美容店立即对其所购的一整套美容产品进行退款,并对使用过期精油后脸上出现的过敏现象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而该美容店店主声称卖给徐小姐的过期精油是个意外情况,是该店美容师一时疏忽所造成,在此向徐小姐道歉,并表示愿免费补偿徐小姐10次精油护理服务,但认为徐小姐脸上出现过敏与其肤质不适应有关,和精油过期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拒绝给徐小姐赔偿且不愿意将徐小姐购买的美容产品进行退款,纠纷至此陷入僵持。
消保委工作人员一下子抓住纠纷的关键所在,指出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所以即使徐小姐脸上出现过敏与精油过期不存在必然联系,店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店方同意按徐小姐的要求一次性退款并补偿合计人民币1100元,至此投诉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