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 工商动态 | 办事指南 | 网上办事 | 法律法规 | 消费维权 | 执法动态 | 企业信用 | 廉政建设
当前位置: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消费维权 >> 维权动态 >> 正文
     
索要发票竟遭拒绝 工商调解商家认错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24日
 

发票不仅是经营性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而且还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购买商品索要发票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然而生活中部分商家售货不开发票,尤其不愿给小金额购销商品出具发票。不法商家这样的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由此逃避了国家税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日前,湖州市长兴县工商局就处理了一起因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投诉。

 

三天前,家住长兴县雉城镇的张先生在王某经营的汽配店内购买了2个汽车轮胎,因为家中有客人,张先生在匆匆支付了购货款4000元后,拿着轮胎就回家了。回家送走客人之后,张先生忽然想起自己在购买轮胎时忘记索要发票了。由于怕以后轮胎出现质量问题时,想更换而没有凭据证明,于是张先生又返回到王某店内索要发票。刚刚还客客气气做生意的王某见张先生来要发票,却一下板起脸来:“没有发票,我们这里都不开发票的,要开发票,只有到税务所开,那税金就要你来付”。原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发票的张先生这下愣住了,要他承担这笔税金,那价格不是更高了吗?一时想不通的张先生拨打了长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接到投诉后,长兴县工商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此事展开调查,并将双方请进了消费调解办公室。经营者王某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强调他们一般都是这样操作的,这也是业内的通常做法。但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样的做法非但行不通,而且是违规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另外,今年7月30日新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特殊情况下,收款方有权向付款方取得发票。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拒绝开具发票的,付(收)款方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王某实际上将自己要缴纳的税款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已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偷税漏税的嫌疑。经过工商人员的耐心解释和批评教育,王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答应为张先生去税务所开具发票。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税务发票是证明买卖双方消费关系的重要凭证,作为由国家机关统一印制和管理的收付款凭证,其证明效力要远远高于一般的收据、保修单、服务卡等,消费者应提高索票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等情形时,可以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举报。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只要交钱就能入选 “中国著名商标”忽悠人 下一篇:工商提醒企业主 当心收到假处罚决定书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管理登录

 

您是第 的访问者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中街128号 电话:0572-6226611 6226627

技术支持:长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邮 编:31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