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位近视眼患者,那么你会在一年内配置7副眼镜吗?这样的问题,我想大家肯定会说,不可能吧!当饭吃啊!但湖州市长兴县的消费者张小姐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4月中旬的一天,湖州长兴的一家大型眼镜店开张,为吸引顾客,该店推出了免费验光、送天堂伞、打折等一系列优惠促销活动,张小姐和同事特意来到该店选购眼镜。该店堂告示和店方散发的广告传单上均标注有“配框架眼镜8折优惠,再送50%礼金券”字样,张小姐和同事一商量,如果张小姐先选购一副眼镜,就可以利用赠券为同事也买一副,非常合算。
为谨慎起见,张小姐仔细询问店内的一名营业员,该返券是否可以当场使用,营业员回答:可以使用,但每次只能使用一张,并且有效期为一年。在得到确认后,张小姐最终配了一副苹克牌C3355——BBGD树脂近视眼镜,标价527元,打八折为421元,同时获得了五张50元和一张10元共260元的赠券,于是她们又兴高采烈地配了另一副眼镜。
可到了收银台,当张小姐递上260元的赠券时,收银员却说,赠券只能一次用一张,其它需现金支付。于是,张小姐折回柜台,要求将6张小赠券换成一张大的,但营业员却告诉她,赠券单张最高额为50元,也就是说,她这次只能享受50元的优惠。张小姐认为这样的规定也太不合理了,而且店方事先也没有明确说明,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遂要求退货。但店方认为眼镜已经加工过了,会影响第二次销售,要退的话,也应扣除一部分费用,双方协商不成,张小姐拨打了长兴县工商局12315投诉电话。
接到张小姐的投诉后,工商人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发现店方散发的广告传单上仅注明有效期为一年,而店堂公告上的确标有每次可用一张字样,但未注明单张最高金额为50元。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有最高金额的说明,张小姐也必须在一年内再购买六副近视眼镜才能用完这260元的赠券,眼镜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日常消费品,这样的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工商部门认为,该眼镜店单方所作的规定无效,张小姐可以一次使用完260元赠券。最后经调解,双方同意第二副眼镜作退货处理,店方将 260元赠券折成180元现金退回消费者,同时工商部门责令店方立即对促销规定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