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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出台农贸(食品)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0月13日
 

日前,长兴县工商局结合辖区各类农贸(食品)市场及农村小菜场实际,出台了《长兴县农贸(食品)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旨在通过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对农贸(食品)市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力促市场经营正规有序。

该标准规定凡进入本县各类农贸(食品)市场内主体资格合法的经营者均为信用监管评价对象,并得到基本分60分。信用资产的积累、流失实行加分制和扣分制。凡连续守法守信经营、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市场规范、荣获个人荣誉、“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均可根据相应的细则实行加分。信用资产流失分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两部分,凡有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不签订有关责任书的、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市场主办者认定的不良行为,按教育、告诫或责令整改的次数,每次扣1分。

同时,该标准还明确经营者可根据信用评价的得分、失分情况获得相应等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分AAA、AA、A、B、C、D六个档次。其中总分在100分以上为AAA级、90—100分为AA级、80-90分为A级、60-80分为B级、30-60分为C级、30分以下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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