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商家开展的商品促销售活动期间,买了5盒“桃片”糕点,食用时发现“桃片”有“蚝”的异味。找商家讨说法,得到的回答是:“促销商品是这样的”。找厂家讨说法,得到的回答是:“核桃原料本身有蚝味是正常的”。德清县新市镇消费者沈某无论如何也想不通,明明是食品质量问题,被商家和厂家忽悠了一下,怎么全开脱了责任。在消保部门的协调下,消费者终于拿到了200元的补偿。
据沈某称,今年8月17日,湖州某超市举办商品买一送一促销售活动,沈某托人以30元钱买了5合“桃片”糕点,同时也得到了赠送的5合“桃片”,并由去西安读大学的女儿带给了亲戚。几天后,女儿来电话告知,老爸送人的食品根本不能吃,存在严重的“蚝”味,好象已过期很长时间了。沈某觉得在亲戚关系上丢尽了面子,让女儿又花了50元钱邮寄回来,准备与商家讨个说法。
沈某到新市消保分会咨询,尽管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管理的规定,不属该分会受理,但消费者再三请求工作人员帮助与商家或厂家协调一下,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和相应的赔偿。如果协调不成,再到湖城向市消保委申诉。
新市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经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为07年5月2日,标示的保质期为180天,经亲口品尝“桃片”,确实存在消费者所反映的质量问题,“桃片”的“蚝味”十足,而且很难下咽。
考虑到人性化服务,新市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经电话与商家取得了联系,岂料对方不但不承认食品质量问题,而且回答也令人费解:“我们促销的商品只能是这样的。”通过商家提供的厂家电话号码,再与厂家联系协调,厂家的答复是,一般的核桃原料都有这种“蚝”味,这是正常的,我们生产了大量的“桃片”食品,也没有这方面的质量反映。
工作人员即向商家和厂家说明,新市消保分会有义务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商家的促销活动,就是一般的经营行为,食品更不同于用品,不能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不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厂家所谓的“正常”一说,是对食品质量问题的开脱。经过五次电话协商,最终厂家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