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范围内各类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
(二)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证照,监督其生产经营业务活动。
(三)主管城乡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合伙、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依法监督管理农贸市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期货市场和文化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参与论证、规划全县市场布局,主管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投机倒把、陆上走私贩私、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认定著名商标,推荐驰名商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制定广告业发展计划,指导广告业发展。
(八)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抵押合同登记职能,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九)研究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承担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草似工作。依法开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十)指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的工作。
(十一)完成省、市工商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