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收费标准:
(1)企业登记费:
①开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最高额5.5万元,最低额50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的为300元/户。
②变更登记费为100元/次;
③企业年度检验费为50元/次;
④企业补(换)证、照50元/份(执照副本10元/份)。
(2)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
①专营广告业务企业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县级广告经营单位,50元/户;
③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为20元/户;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20元/户;临时广告许可证50元/次每单位。
(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①开业登记费20元/户(发照不另收费);
②变更登记费10元/户;
③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④补发营业执照10元/户;
⑤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
⑥临时营业执照10元/份。
(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5)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按不超过成交总额0.8%收取;从事其它商品交易的,按不超过成交总额1.6%收取。
(6)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①每100页八开装订本,10元/本;
②每100页十六开装订本,7元/本;
③每100页计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8元/本;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免收三年)。